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四十號
《淮南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已經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市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施行。
市長 李振華
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淮南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推動廣告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發(fā)展經濟、美化城市服務,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和《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利用公共或自有場所的建筑物、空間設置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墻壁等戶外廣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廣告,以及各種形式在戶外懸掛張貼廣告,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戶外廣告的管理機 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置、張貼戶外 廣告的單位或個人,應接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場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工商、城建、規(guī)劃、環(huán)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規(guī)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察實施。
第五條 申請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核準發(fā)給《營業(yè)執(zhí)照》、《廣告經營許可證》(經營臨時戶外廣告業(yè)務,發(fā)給《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未經核準,不得經營戶外廣告業(yè)務。
第六條 張貼或設置戶外廣告,須事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交納規(guī)定的費用,經審查合格后方可發(fā)布。
張貼廣告應領取《淮南市張貼廣告許可證》或加蓋“廣告管理專用章”。廣告必須張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不得在廣告欄以外的樹干、電線桿、建筑物或其它公共設施上張貼。
第七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明白,必須使用規(guī)范化的文字書寫,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欺騙性宣傳。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公告、通告、布告和有關政策的廣告宣傳,免辦登記審查手續(xù),但應張貼在工商部門規(guī)劃設置的廣告欄內。
第九條 工商企業(yè)在其營業(yè)場所門面處,可用立牌、掛牌、條幅等形式為產品或經銷商品出示廣告,但不得影響交通、不得在墻壁、樓柱、門窗上亂貼和書寫廣告。
第十條 各單位或住戶按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要求,有權對亂設置、亂張貼、亂書寫戶外廣告的行為進行制止,并有權清除上述廣告。
第十一條 除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保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經批準并在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
第十二條 設置戶外廣告要牢固、安全,不得防礙交通、消防要道,不得影響市容觀瞻,不得破壞國林綠化。
張貼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對廣告內窩和畫面的整潔美觀負責。
對脫皮破損、陳舊的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或所有權者要及時維修、翻新或拆除。
第十三條 外地廣告經營單位或個人來我市開展戶外廣告業(yè)務,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方可經營,違者,按無經營廣告查處。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廣告管理條例》和《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經營和制作的收費標準,由廣告經營者制定,報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工商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